EB-1C签证主要适用于跨国公司将他们的高级主管和经理调任至美国,是成为美国永久居民的一个重要途径。EB-1C签证由雇主出面向美国移民局提交I-140表来为受益人申请签证。EB-1C申请的具体要求需要由雇主和受益人共同分担。
对雇主的要求
雇主必须是美国公司,并且有合格的海外机构(如母公司、子公司、分公司或附属机构)。
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运营,并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至少一个海外机构有规律地提供连续、系统的商品或服务。
在申请前,雇主必须已经在美国运营满一年。
对于雇主是知名的大公司来说,以上要求相对比较容易证明,不需要提供太多的文件材料。但是对于刚成立不久的小公司来说,雇主需要准备更多、更全面的文件材料来证明自己符合申请要求。因此,我们特别建议这类雇主向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.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。
对受益人的要求
EB-1C的潜在受益人必须是受雇于美国公司的海外附属机构(母公司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),从事高级管理工作,并且在申请前的三年间至少为美国雇主工作了一年以上。受益人还需要具备留在美国公司从事经理或高管职务的意图。其他附加要求将视受益人的职能而定。
要满足EB-1C对受益人的「经理能力」的要求,受益人必须证明自己:
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,部门,公司的功能或公司的组成部分;
监督和掌管的其他监督部门,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,或管理公司内部的一项必要功能;
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人事任免权力,罢免和解雇的权力,或者有人事建议权(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);
在日常经营管理中,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。
一般而言,除非受益人管理的员工是专业人员,第一线的管理人员一般不能被认定为适用于EB-1C签证的“经理”。不过也有例外,比如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副主管也有可能符合EB-1C对于“经理”的定义(即符合上文中的第二点)。
要满足EB-1C对受益人的「高管能力」的要求,受益人必须证明自己:
指导公司内部的管理,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工作;
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划;
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裁决权;
只接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。
案例分析
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更具体的理解EB-1C的申请要求。
案例背景
Jan De Vries先生在Reclamebureau公司位于阿姆斯特丹的总部担任市场部副总经理。Reclamebureau公司是一个成立了两年的广告公司,公司希望将Jan先生调任至位于美国波士顿的新成立的办公室工作,负责指导和监管公司在美国市场的营销策略和客户拓展。在这一职位上,Jan先生将全权负责营销策略的部署和客户拓展的所有决策事宜。也就是说,他将成为实现拓展美国新市场这一公司目标的总负责人。
Jan先生符合EB-1C签证对受益人的要求吗?如果符合,他属于「经理」和「高管」中的哪一类别?
是的,Jan先生满足EB-1C对于「高管能力」的要求,因为:(1)他本人将对地区营销策略的部署和实施负责,还将管理和监督在美国的公司员工,(2)他拥有独立的决策权,有权制定和执行必要的工作规划,以实现公司在新市场的工作目标。
由于EB-1C申请过程繁琐耗时并且程序极其复杂,涉及到许多方面,我们建议您向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寻求帮助。自我所从2016年成立以来,我们的资深律师以及文案一直密切跟踪研究EB-1C法案及其发展变化,并已成功办理了大量EB-1C申请案例,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,保持着很高的成功率。如果您有意申请EB-1C,可以联系我们。我们的资深律师会竭诚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服务。
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有关EB-1杰出人才移民申请的信息,包括移民局关于EB1申请的要求和相关政策等,请点击以下相关链接: